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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死4伤!宜春宜丰2•20较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时间:2024.01.04

作者:安博官网首页登录

  2023年2月20日19时37分许,宜丰县石市镇石涯滩村白田组段(G320 953KM+850M)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调查认定,宜春宜丰“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超载行驶、疏于观察横穿马路的行人、应急处置不当等多方面原因综合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 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①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李某;行驶证品牌:江淮牌,白色;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J11KBBC5G6006512,发动机号:G4007890;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实载人数:2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4月22日,发证日期:2021年3月19日,强制报废期止:2031年4月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4月26日,购置交强险、商业险,投保公司为大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未安装GPS和行车记录仪。

  ②车辆承检情况。2021年3月18日、2022年4月21日分别经上高县众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

  ③车辆变更情况。2021年3月19日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原所有人:江西来旺包装有限公司,业务流水号:14。

  ④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违法记录:5条,已全部处理完毕。其中,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条(记6分)、妨碍安全驾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条(记2分)、车辆安全设施不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条及乘车人不系安全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条;该车分别于2021年10月22日、11月26日行经320国道时,因车辆安全设施不全分别被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市中队和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墨山中队处罚;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①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黄某林;行驶证品牌:江铃牌,白色;车辆类型:轻型栏板货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EFAECG22KHN59084;发动机号:K9102356;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实载人数:1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1月26日,发证日期:2019年11月26日,强制报废期止:2026年11月3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1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11月26日,投保公司为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未安装GPS和行车记录仪。

  ②车辆承检情况。2021年11月30日及2022年11月4日分别经宜丰县宏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

  ③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违法记录:9条,有2条未处理。其中,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条(记6分)、妨碍安全驾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条(记3分)、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条(记3分)及其他不记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5条;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①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杨某保;行驶证品牌:江淮牌,红色;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J11R9CE9H3200418;发动机号:52764882;核定载人数:3人,事故实载人数:1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2月22日,发证日期:2019年9月18日,强制报废期止:2027年2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2月29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4月24日,购置交强险、商业险,投保公司为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未安装GPS和行车记录仪。

  ②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违法记录:15条,已全部处理完毕。其中,违反标志标线条、乘车人不系安全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条、违规倒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条及货车违规载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条;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于事故发生时装载木屑,经测量木屑实际重量为26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495Kg,即货物重量超过核定载质量的77.9%。

  赣CHE163号轻型栏板货车于事故发生时装载鱼苗,因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卸货,导致未能准确核实车辆装载货物重量。经测量,氧气瓶、鱼箱(有水)实际重量为1505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495Kg,即氧气瓶、鱼箱(有水)的重量已超过核定载质量的0.67%。

  苏NDE3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于事故发生时装载塑料,经测量塑料实际重量为19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8805Kg,即货物重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

  经检验,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VIN码载体为切割块状钢体,该钢体焊接在车架纵梁左后端,车身别的部位未检见VIN码,车架的纵梁左右侧后末端见切割痕迹,且纵梁末端未接触车辆车厢的尾部,依据GB16735-2019《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第5.3项[1]和第6.2项[2]之规定,该车辆车架存在非法改装情况。车辆货厢为厢体式结构,厢体的顶部见三列四排共11个直径550mm的透气孔、部分透气孔套有布袋,依据GA802—2019《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 机动车类型》第4条[3]及第5条[4]之规定,该车辆货厢存在非法改装情况。车辆纵梁之间安装具有(货厢)液压举升机构(2个液压油缸)、液压油箱及油管若干,依据GA802-2019《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 机动车类型》第5条之规定,该车辆液压举升机构属于非法改装。车辆车身外廓尺寸实际测量长5995mm、宽2000mm、高2930mm,驾驶室内见附加线路延伸至货厢左下角电源控制箱内部,货厢前端厢体上焊接有固定底座,底座上方安装有离心式风机(尺寸800mm×750mm×900mm),故该车辆实际高度大于行驶证登记信息记载的外廓尺寸高度[5]。经对车辆驾驶人李某讯问证实,该车辆购置时间为2021年3月,挂牌登记后就前往新余市进行车辆改装,但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因时间久远已经灭失,导致没办法进一步查实。

  赣CHE163号轻型栏板货车及苏NDE3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均未见非法改装情形,仅赣CHE163号轻型栏板货车长期固定挂载氧气罐及鱼厢,用于运输鱼苗。

  ①基本情况。李某,36岁,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徐家渡镇山背村;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2,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9月4日,有效期至:2024年9月4日。

  ②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驾驶证状态:正常,当前记分:0分;违法记录:17条,已全部处理完毕。其中,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条(记6分)、车辆逾期未审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条(记3分)及其他未记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3条;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③其他情况。李某因受伤导致左手手指部分功能缺失,但手掌、四指健全。2018年6月1日在上高县中医院[6]参加体检,医院出具了《机动车驾驶人身体证明》,且结果为合格。2018年6月4日在上高县鸿宇驾校参加考前培训,并分别于6月11日、15日,8月6日、16日等日期参加科目考试,整个驾考流程均有相关记录佐证。

  卢某才,69岁,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2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徐家渡镇,系李某同乡、副驾驶乘车人,李某将其从上高县野市乡捎回徐家渡镇。

  ①基本情况。黄某林,45岁,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01**************,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镇;准驾车型:B1B2,发证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7,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9月16日,有效期至:2024年9月16日。

  ②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驾驶证状态:正常,当前记分:6分;违法记录:58条(本省记录:22条;外省记录:36条),已全部处理完毕。其中,酒后驾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条(记12分)、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条(记6分)、违反标志标线分)、载货超长超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条(记1分)及其他未记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46条;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①基本情况。杨某保,37岁,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3**************,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湖东镇李场村;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0,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9月22日,有效期至:2029年9月22日。

  ②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驾驶证状态:正常,当前记分:0分;违法记录:21条(本省记录:1条;外省记录:20条),已全部处理完毕。其中,违反标志标线分)、未按导向车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条(记2分)及其他未记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9条;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彭某生,48岁,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5**************,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系宜春市德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聘请工人。

  张某根,50岁,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2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系宜春市德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聘请工人。

  易某群,48岁,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2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系宜春市德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聘请工人。

  易某平,50岁,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2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系宜春市德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聘请工人。

  彭某生,56岁,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2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系宜春市德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聘请工人。

  张某杰,56岁,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2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系宜春市德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聘请工人。

  丁某平,46岁,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05**************,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系宜春市德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聘请工人。

  张某生,49岁,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05**************,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洋江镇,系宜春市德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聘请工人。

  易某,42岁,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2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系宜春市德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聘请工人。

  廖某生,48岁,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05**************,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镇,系宜春市德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聘请工人。

  系事故车辆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检验测试的机构。企业成立于2015年6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朱某辉,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T,企业地址位于上高县工业园五里岭。公司营业范围包含:机动车辆检测,营业期限:2015年6月17日至2065年6月16日,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证书:7,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该公司相关检测计量器具全部定期进行检定。

  系事故车辆赣CHE163号轻型栏板货车检验测试的机构。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熊某臣,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5HUXQ4T,企业地址位于宜丰县工业园工樟路30号。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机动车辆检测,营业期限:2016年5月19日至2046年5月18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0,有效期至2023年4月9日。该公司相关检测计量器具全部定时进行检定。

  系事故车辆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货物(木屑)的供货方。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蔡某志,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组织机构代码:MA35L4Q16,企业地址位于上高县野市乡。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竹木家具配件、竹木工艺品制造、加工和销售,营业期限:2016年11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系事故车辆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货物(木屑)的购货方。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万某军,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组织机构代码:MA35KU454,企业地址位于上高县徐家渡镇石源村。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营业期限:2016年10月13日至2066年10月12日。

  2023年2月20日18时许,李某驾驶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上高县野市乡海杉工艺品厂装载木屑,后搭载卢某才沿320国道前往上高县徐家渡镇奥格新能源有限公司卸货。19时37分许,车辆途经宜丰县石市镇石涯滩村白田组段时(G320 953KM+850M),遇前方从上高“乡亲饭店”吃饭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返回宜春市路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宿舍的行人张某杰、丁某平、张某生、易某、彭某生、彭某生、张某根、易某群、易某平、廖某生等10人,在紧急避让过程中与其中9人(廖某生除外)发生碰撞后侧翻至道路中央水泥隔离带,其中易某平、易某群、彭某生、丁某平等4人被撞至对向车道;张某根、彭某生、张某生、易某、张某杰等5人被撞至同向车道。

  随后,黄某林驾驶赣CHE163号轻型栏板货车及杨某保驾驶苏NDE3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通过宜丰县石市镇石涯滩村白田组段时(G320 953KM+850M),分别将因一次碰撞倒地的易某平、张某杰进行碾压。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宜丰县石市镇石涯滩村白田组段(G320 953KM+850M),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上高县城方向,西至石市集镇方向,南至宜春市骏安机动车检测站方向,北侧为荒地。双向四车道,沥青平直路面,路面实际宽度22M,中央设有水泥分隔带,地面标线施划清晰。事故现场路口处设有开口和补光灯,开口实际宽度40M,两端安装雪亮工程监控,并设有限速70Km/h标牌及减速震荡线;两端无路口警告标志及行人过街设施,沿途中央隔离防眩板部分损坏后未予以更换。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夜间,天气晴,视线不佳,无路灯照明。

  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车辆、货物受损,其中,彭某生、张某根、易某群、易某平、卢某才当场死亡,彭某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杰、张某生重伤二级,丁某平、易某轻伤一级,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320国道宜丰段全长9.7Km,由原宜丰县公路分局[7]负责施工及后期维护,宜丰县公路分局于2018年6月开始对国道沿线进行中央分隔带建设,预留开口9处,计划2018年8月底全面完工。鉴于当时群众、企业抵触情绪较大,出现阻工现象,2018年6月16日,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向宜丰县公路分局提交《关于要求在320国道分离带上合理设置开口的报告》(石府发〔2018〕27号),要求在石市段新增开口10处;2018年7月19日,石市镇人民政府再次向宜丰县公路分局提交《关于要求更改320国道分离带部分开口设计的报告》(石府发〔2018〕33号),要求在石市段新增开口2处,更改开口3处;2018年8月6日,石市镇人民政府又向宜丰县公路分局提交《关于要求更改320国道分离带部分开口设计的报告》(石府发〔2018〕34号),要求在石市段新增开口4处,更改开口1处。因此,石市镇政府3次报告中要求开设中央分隔带开口共计16处,加上初始设计中的9处,沿线国道宜丰石市段共有中央分隔带开口27处,事故发生开口(953KM+860M-900M)不在原规划设计的9处开口范围内。

  2018年9月3日,宜丰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宜丰县道专委”)下发《关于要求对320国道新增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函》(宜道专委函字〔2018〕2号),以函告形式要求原宜丰县公路分局尽可能缩减开口,并对所有路口设置震断减速标线、斑马线和路口警示标牌。宜丰县公路分局由于封闭开口时群众、企业阻工严重,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于2018年9月12日向宜丰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要求对320国道中央分离带部分已开路口进行封闭的报告》(宜丰路字〔2018〕40号),要求对320国道违规开口进行封闭,政府回复要求宜丰县道专委和石市镇政府进行整改,宜丰县公路分局负责具体实施,不能因为开口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但由于群众、企业阻扰,导致违规开口全部未封闭。

  2018年11月19日,宜丰县公路分局向宜丰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请求治理320国道中央分隔带隐患的报告》(宜丰路〔2018〕44号),要求宜丰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治理320国道中央分隔带隐患,将13个违规开口进行封闭,保留原规划设计的9个开口。

  2021年12月10日,宜春市公路管理局下发《关于下达宜春市国省干线)投资计划的通知》(宜路计字〔2021〕44号),提出事故发生开口(953KM+860M-900M)存在人流量较多、车速较快,路边杂树遮挡视线的问题,要求两边增设斑马线日,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市中队提交了事故发生开口(953KM+860M-900M)存在安全隐患的意见,要求按照“五必上”(警示桩、标线、爆闪灯、警示牌、减速带)进行整改。

  2022年7月26日,宜丰县道专委下发《关于开展2022年第三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的通知》(宜县道专委〔2022〕22号),要求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路口次干道增设减速带,并清除左侧树木遮挡视线。

  经宜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宜丰分中心提供的佐证材料中反馈,该中心分别于2022年8月18日、9月16日在事故发生开口(953KM+860M-900M)重新施划震荡减速线,并安装支路让行牌。

  直至事故发生前,该事故路段依然未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全部整改落实到位,开口依然未能封闭。

  经调查核实,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某长期以个人名义在上高、宜丰两地购买木屑,贩卖至周边生物燃料加工企业,起初木屑出厂时还会进行过磅,但后期便以收货方磅单重量作为核算标准。事故发生时,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装载的木屑是从上高县海杉工艺品厂购买的,准备销售至上高县徐家渡镇奥格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3年2月20日19时38分,宜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廖某生(事故幸存者)的电线分,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市中队分别向宜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石市镇人民政府电话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20时30分—31分,石市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向宜丰县委办、宜丰县政府办主要领导电话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21时20分,宜丰县公安局值班局领导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21时21分,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通报出警信息。

  21时31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调度宜丰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事故基本情况。

  22时04分,宜丰县公安局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书面报告事故及人员伤亡情况。

  22时06分,宜丰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22时15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宜丰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及人员伤亡情况。

  22时28分-30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分别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及伤亡人员情况。

  23时20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宜丰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续报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续报一)。

  23时33分-35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分别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续报一)。

  2月21日06时55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宜丰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续报伤亡人员身份详细信息(续报二)。

  07时31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分别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伤亡人员身份详细信息(续报二)。

  10时20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宜丰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续报事故初查原因及现场处置情况(续报三)。

  10时40分-42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分别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事故初查原因及现场处置情况(续报三)。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先后对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赣CHE163号轻型栏板货车及苏NDE3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依法进行扣留取证,因未能在短期内确定赣CHE163号轻型栏板货车、苏NDE3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事故嫌疑,故未在值班信息中报送相关情况。

  2023年2月20日19时46分,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市中队民辅警到达现场,发现有多人伤亡、车辆侧翻,部分人员被困的情况后,随即向宜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请求消防救援;19时50分,石市镇派出所民辅警到达事故现场维护秩序;19时55分,石市镇镇长王某、人大主席李某卫等镇机关和村干部共计20余人到达现场协助进行疏导;20时10分,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黄某峰、事故科长罗某锋等人到达现场进行勘查;20时13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救助被困人员。2月20日21时许,宜丰县委书记康健、县长王方大、县委政法委书记谭国林组织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迅速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

  宜春市人民政府接到宜丰县人民政府事故报告后,市委政法委书记李晓楚,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夏红色,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罗光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徐伟斌等人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公安厅党委委员万秀奇、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叶新、省应急管理厅综合协调处二级调研员钟德明等人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2月20日22时,宜丰县迅速制定《宜丰县石市镇2·20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县委书记康健、县长王方大任双指挥长,县委政法委书记谭国林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等七个工作组,由分管县领导任牵头组长,相关单位参与。

  2月20日23时,宜丰县召开事故应急处置推进会,会议对伤者救治、善后维稳、事故调查、舆情管控、责任追究、隐患排查等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安排。

  2月21日01时30分,宜丰县召开应急处置指挥部会议,各工作组对照自身职责,就工作任务、措施要求、责任分工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确保后事处置、家属安抚稳控、协商赔偿等工作有力推进。

  2月22日,省安委会下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赣安督〔2023〕4号),对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2023年2月20日19时40分,宜丰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调度医院3辆救护车赶往现场进行救治。现场发现彭某生、张某根、易某群、易某平、卢某才等5人已死亡,另有5人受伤。转运张某杰、丁某平、张某生、易某、彭某生等5人至宜丰县人民医院抢救,彭某生因伤势严重,于2月20日21时01分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另4人入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宜丰县委县政府领导牵头,抽调公安、卫健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精干力量组成善后处置专班,积极开展家属接待、情绪安抚和人文关怀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善后事宜,同时要求医院对伤者全力救治。

  2月22日,6名死者家属就经济赔偿事宜达成谅解协议,死者遗体已火化;4名伤者均在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伤者生命体征平稳,家属情绪稳定。

  从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来看,宜丰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响应迅速、及时、有效。宜春市、宜丰县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公安、应急、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医疗部门及时派车抢救,没有延误抢救时机。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安全有序,无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善后工作稳妥高效。但是,事故发生后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宜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宜丰县人民政府首报意识不强,未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信息,暴露出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重视不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某在夜间驾驶安全技术条件不符的机动车行经国道叉路口路段时,未能及时观察到道路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导致车辆侧翻并与行人发生碰撞。

  1. 经新余市渝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赣CHE163号轻型栏板货车和苏NDE3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制动性能、行驶性能、灯光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赣CHE163号轻型栏板货车、苏NDE3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安全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2. 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车辆改装情况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符合非法改装车的条件,其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的相关技术条件。

  3. 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HE163号轻型栏板货车和苏NDE3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上提取的血样与事故现场地面提取的死伤者血样进行DNA比对,结果为赣CHE163号轻型栏板货车车上提取的血样与易某平血样DNA吻合;苏NDE3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上提取的血样与张某杰血样DNA吻合;二者车上均未检测出其他受害者DNA。

  4. 经对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某、赣CHE163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黄某林和苏NDE3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杨某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三人在事故发生前均未有饮酒行为。

  5. 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从上高测速卡口到事发地点距离约为:2Km+417m,所花费时间为:2分11秒-2分31秒,推算其平均速度为:57.6Km/h-66.4Km/h,未超过限定时速。

  1. 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自身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驾车上路心存侥幸;擅自改变车辆外观及自身功能结构,加装外挂设备,导致车辆重心偏移;同时装载货物超载、超高;对车辆缺乏定期保养维护,车况综合性能较差。2. 事故车辆存在违规改装、加装问题,相关单位部门经营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格,导致隐患车辆上道路行驶。

  3. 事故路口不合规,未严格依照设计图纸施工,遇群众阻工后未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并及时整改到位,同时未设置夜间强光照明,导致交通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4. 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市中队、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墨山中队对超载、改装车辆的查处打击力度不到位;在查处到事故车辆后,未要求恢复原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货物源头企业未能履行对车辆超限超载的监管责任,未能及时消除车辆超载带来的安全隐患。

  1. 上高县众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于2022年4月21日到站进行检测时,车架的纵梁末端存在切割情况,车辆VIN码载体为切割块状钢体,该钢体焊接在车架纵梁左后端,并用泥浆对凸起的钢印进行填补,检验测试的机构拍摄照片模糊不清,未能清晰显示车辆VIN码;同时,车辆货厢顶部存在多处开孔,纵梁之间安装液压举升机构、液压油箱及油管若干,与车辆注册登记外观明显不一致,车辆功能结构发生改变,检测机构依然将检测图片上传至公安交管综合平台专网服务系统。依据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之规定,检测机构存在违规检测的问题。

  该企业日常生产产生的锯末、刨花等木屑,长期出售给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某。该车辆在企业装载木屑,企业有关责任人未核查车辆核定载质量,未见货物磅单,默许其超载装运行为,属于企业管理责任不到位。

  (1)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市中队日常勤务安排存在疏漏,特别是对于本辖区货车非法改装类违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日常打击力度不足,监管方式过于单一。根据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发的《2023年2月全市国省道联勤部署表》,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市中队负责凌晨4时至6时对辖区320国道开展巡逻,通过调取中队事故发生前一周(2月14日至20日)的车辆巡逻轨迹,发现2月14日、17日、19日值班民警均未安排执行联勤巡逻任务。同时,自2023年以来中队未查处到任何货运车辆非法改装的交通违法,查处货运车辆超载警告类违法行为39起、超载未达30%违法行为54起。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虽然对该中队开展了督导检查,但未能及时发现基层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导检查工作不深不实、流于形式。(2)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21年10月22日,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市中队查处到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安全设施不全的违法行为,但仅对其进行上网处罚,未要求车辆恢复原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市中队对事故发生路段可能存在的行人横穿国道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引导和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路段(上高往石市方向)缺失路口警告标志未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

  (1)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墨山中队对本辖区非法改装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足,精准度不够。事故车辆存在改装、加装以及超高、超载等违法行为,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墨山中队未能精准打击,及时查处。(2)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21年11月26日,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墨山中队查处到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安全设施不全的违法行为,但仅对其进行上网处罚,未要求车辆恢复原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经检测机构上传的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于2022年4月21日检测图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车辆货厢顶部有12处开孔,与车辆注册登记外观存在明显不一致,却依然在公安交管综合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比对通过,车管所存在车辆图片比对不严谨的问题。4. 宜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宜丰分中心

  (1)宜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宜丰分中心(原宜丰县公路分局)按照320国道中央分隔带设计图纸要求,对国道沿线进行中央分隔带建设,在遇到部分企业、群众阻工后,虽主动向宜丰县人民政府报告,但未进一步跟进落实并汇报,导致320国道宜丰段中央分隔带违规开口隐患治理不到位。(2)宜丰县道专委排查发现到320国道沿线因开口过多,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在建议缩减开口并对所有路口设置震断减速标线、斑马线和路口警示标牌的情况下,宜丰县公路分局仅翻新事发路口震断减速标线. 宜丰县公安局

  宜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于2023年2月20日19时48分接到交警大队石市中队的警情反馈后,于21时20分由值班局领导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电线分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书面报告事故及人员伤亡情况,未按照《江西省公安厅情报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突发事件信息在接报后30分钟内先电线小时内补报文本信息。同时,未按照《宜丰县委办公室 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宜党办字〔2018〕106号)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宜丰县委办、县政府办。

  (2)宜丰县人民政府《政务值班制度》内容不健全,信息报送流程不明确,未明确带班领导在信息报送方面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3)宜丰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宜丰县公路分局提交《关于要求对320国道中央分离带部分已开路口进行封闭的报告》(宜丰路字〔2018〕40号)文件后,仅对文件进行签批,未跟踪督促落实情况。

  (1)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向原市公路管理局宜丰分局分3次提交《关于要求在320国道分离带上合理设置开口的报告》,但3个报告中均未提出对事发路口是否设置开口的意见建议。同时,未对320国道宜丰段中央分隔带违规开口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默许违规开口长期存在,导致国道沿线多处违规开口未能封闭,企业进出车辆、群众自由通过,交通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3)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于20时30分-31分,由主要领导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电话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依据《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6号)及《宜丰县委办公室 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宜党办字〔2018〕106号)要求,“突发事件、舆情信息发生后1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存在未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报送信息的问题。

  李某。事故车辆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8]、第二十一条[9]、第四十二条第二款[10]、第四十七条第二款[11]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13]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受害人张某杰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对其他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14]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二)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宜春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意见,由宜春市纪委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杨某保,群众,事故车辆苏NDE3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5]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仅对张某杰受伤承担次要责任[16]。建议由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17]之规定,对其处二百元罚款。

  黄某林,群众,事故车辆赣CHE163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虽然对本次事故死者易金平存在碾压行为,但因具有很大的突然性,驾驶人在正常情况下是难以预见和避让,故对易某平死亡不承担责任[18]。考虑到该车存在违法未处理、保险逾期、装载氧气瓶、鱼箱的重量已超过该车核定载质量等情节,建议由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19]之规定,对其处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另拆除车载设备,将车辆恢复原状,同时消除车辆违章记录并购置交强险。

  上高县众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该企业在对赣CJA655号轻型厢式货车检测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进行检验,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建议由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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